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高职院校分类考试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21〕36 号)和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关于做好2026年黑龙江省高职院校单独招生考试工作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由黑龙江省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统招院校,学校性质为民办综合性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第三条 学校全称:哈尔滨城市职业学院。

第四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学制三年。

第五条 学校地址:哈尔滨市新华开发区哈尔滨城市职业学院。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单独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单独招生工作的全面领导。学校纪检部门负责对单独招生工作的全程监督,招生处和教务处负责单独招生的录取、考试工作。凡单独招生考试、录取中的重大问题,一律由学校单独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三章 报名条件

第七条 符合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黑龙江省202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文件中报考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我校高职(专科)单独招生考试。

第四章 招生专业

第八条 学校招生专业以教育部公布的2026年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备案和审批结果为准,招生计划以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公布信息为准。

第五章 填报专业志愿方式

第九条 填报时间:第一阶段为2026年3月5日9:00至3月8日15:00。若第一阶段录取后有剩余计划,第二阶段填报时间为2026年3月21日9:00至3月23日15:00。

第十条 填报方法:考生登录黑龙江省招生考试信息港(https://www.lzk.hl.cn)、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https://www.hljea.org.cn),进入 “网报中心”,选择“黑龙江省2026年高职院校单独招生志愿填报入口”填报。第一阶段未录取考生可参加第二阶段测试,填报方式与第一阶段一致。

第十一条 填报要求:每名考生可填报1所院校志愿和6个专业志愿,并填选“是否服从院校内专业调剂”。

第十二条 考试费:无。

第六章 考试安排

第十三条 考试时间:

3月14日 08:30-10:30 文化基础测试

3月14日 11:00-12:00 职业适应性测试

第十四条 考试地点:哈尔滨城市职业学院

第十五条 考试形式及内容:

考试由“文化基础测试”和“职业适应性测试”两部分组成,满分为300分,考生成绩为“文化基础测试”和“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之和。

1.文化基础测试:满分为200分,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语文、综合测试”两科合为一张试卷考核。重点考核高中综合知识,分值构成为语文120分、综合测试80分。

2.职业适应性测试:满分为100分,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重点考核考生政治素养、职业倾向和专业潜在素质能力。

第十六条 考生需携带二代身份证和2026年学校单招准考证参加考试。准考证下载方式将通过官网和学校官方公众号“哈尔滨城市职业学院”公布。

第十七条 若第一阶段未录满,学校于3月28日8:30 - 10:30、11:00 - 12:00进行第二阶段考试,形式和内容与第一阶段一致,相关信息将在官网和学校官方公众号“哈尔滨城市职业学院”公布。

第十八条 单独招生考试阅卷、核分工作,由学校单独招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复查无误后向考生公布。

第七章 录取原则

第十九条 根据招生计划及考生志愿,按“专业优先、遵循分数”的原则,依据考生总成绩从高到低投档录取。未满足所填报志愿录取的考生,且服从专业调剂的,则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则进行退档处理。如果总成绩分数相同时,则以考生“文化基础测试”分数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条 学校各专业录取对学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根据省招生考试院要求,参加单招考试的考生必须参加体检。考生到高考报名所在地招考办取体检表,按所在地招考办要求参加体检,具体安排咨询高考报名所在地招考办,身体检查不合格或不参加体检的考生将被取消录取资格。

第二十一条 已录取并体检合格的考生,学校将下发录取通知书,考生按录取通知书规定时间到校报到,逾期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凡被我校录取,经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审核通过的考生,不得参加我省2026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及我省2026年职业教育春季高考的报名和考试。

第二十三条 录取中,如果发现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违纪违规行为的考生及在新生复查中出现冒名顶替的新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上报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并将其档案退回其户籍所在地。

第八章 收费标准及奖励资质措施

第二十四条 学费标准依据《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放开一批商品和服务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黑价〔2017〕29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按国家和省政策设立奖学金制度,评定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金、勤工助学岗位。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

咨询电话:0451-82916666、55697777、82927377、82935555。

第二十八条

监督举报电话:13895799534。

第二十九条 招生网址:WWW.13451.CN。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哈尔滨城市职业学院招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