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我院单招考试在省教育考试院的指导下,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进行组织。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下,教务处、招生就业处、纪委办公室、保卫处等部门共同组织考务工作。具体由教务处牵头组织命题,并负责其保密工作;教务处负责按国考要求制定具体的组考方案,根据报考人数合理安排考场并组织有序考试;教务处组织相关专家参照湖南省普通高考评卷及登分工作有关要求,制定科学合理的评判标准,加大信息公开及结果公示力度,确保考试评判工作公正、透明。
第六章 单招录取
第二十五条 应届普通高中毕业考生(第一类考生)、中职考生和往届普通高中考生及同等学力考生(第二类考生)的类别确定及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的认定以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数据为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有效成绩不全的应届普通高中毕业考生必须按照中职考生和往届普通高中考生及同等学力考生的要求参加文化素质测试及录取。
第二十六条 单招录取首先对报考单列计划的考生(第三类、第四类考生)进行录取,单列计划只录取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如有剩余单列计划则转为普通类计划录取第一类、第二类考生。
第二十七条 普通类考生分类别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实际参考的考生人数为基数,按专业计划数除以该专业参考总人数再乘以各类别参考人数的计算公式列出各专业第一类考生(具有2023年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有效成绩)、第二类考生(含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有效成绩不全的应届普通高中考生)的实际录取计划数。例如,某专业招生计划共100人,单列计划已录取5人,剩余计划95人录取第一类、第二类学生,如第一类考生、第二类考生一志愿实际参考的人数分别为150、50人,根据同比例公式计算可得第一类、第二类考生的计划数为71、24人。第一类考生计划数计算公式:95/(150+50)×150。各类别各专业计划确定后,录取过程中不再调整和追加。
第二十八条 单招录取工作按照“学院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进行。在符合第三十条合格标准的前提下,各类别录取规则如下:
1.退役军人考生:按考生职业技能测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录完为止。为避免避免个别专业扎堆报考,造成给后续普通类考生计划不足,各专业录取退役军人考生的人数不超过5人。
2.其他社会人员(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新型职业农民和企业在岗人员):按考生职业技能测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录完为止。
3.普通类考生:根据各专业组分类别招生计划数,依据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录满为止。
第二十九条 对于末位同分的考生,依据以下排序原则进行录取。同分排序规则为:在录取过程中若出现总成绩相同,则按照职业技能测试成绩从高到低排名录取;若仍相同,则按照文化素质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名录取;若仍相同,则按“语、数、英”的顺序进行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名录取;若仍相同,则组织末位同分考生加试。
第三十条 为保障生源质量,我院提前确定录取合格标准,未合格的不予录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取消考生录取资格。
(1)填报虚假高考报名信息;
(2)提供虚假的资格证明材料;
(3)有缺考或舞弊、代考等行为;
(4)文化素质测试或职业技能测试科目成绩为零;
(5)五类社会人员职业技能测试总分低于120分。
(6)报考专业组一(金融保险专业组)的第一类、第二类的考生总分低于200分。
第三十一条 我院将通过官网:http://zhaosheng.bxxy.com/发布单招拟录取名单,拟录取考生需在我院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录取确认手续。
第三十二条 单招录取的学生不得参加本年度统一高考和普通高院对口招生考试。单招录取的学生不得转学,特殊情况需转专业的,按照我院转专业相关规定,在本院当年单招专业范围内转换。
第三十三条 农民工等其他社会人员考生须录取到指定专业,不得转到其他专业。社会人员考生录取后,高职院校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扩招后高职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职成厅函〔2019〕20号)及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农民工等其他社会人员按照相对集中全日制教学的原则进行管理和培养。
第三十四条 单招第一志愿录取结束后,如有剩余专业计划,我院将向社会公布有缺额的专业及计划数,并组织第二志愿报考我院且未被第一志愿录取考生举行考试。第二志愿考试要求及录取规则等与第一志愿的相关规定一致。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单招考试及录取结束后,学院按照要求及时将考试结果及拟录取考生情况在学院官网公示。
第三十六条 单招期间,确保规范有序、公平公正,在学院纪委办公室全程监督检查下进行单招考试、录取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院单招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政策规定和纪律要求,没有举办所谓的考前“辅导班”“培训班”,没有与任何社会机构及人员进行单招合作。凡是有社会机构和个人宣传与我院有合作、可以通过“内部指标”方式确保考生录取的,考生可第一时间向教育主管部门反映,遭受相关损失的可向公安机关反映。
第三十八条 我院将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和招生纪律,对于在单招中违规的考生及工作人员,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36号)所确定的程序和规定进行处理。欢迎考生、家长及社会对我院单招工作进行监督,我院的投诉举报电话为 0731-82816978(纪委办公室)、0731- 82816989(教务处)、0731-82816999(招生办)。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学院对新生入学设有“绿色通道”。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可持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证明向学院学生工作处申请办理学费缓交手续,并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奖学助学政策:在院期间,品学兼优的学生可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根据政策获得一、二,三等助学金补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在生源地教育局申办国家助学贷款;对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院可提供勤工俭学岗位;我院各订单企业和爱心企业还设有各类专项奖学金。中等职业应届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获“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国职业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被录取到我院对应专业,一次性减免学费3000元,“湖南省第二届职业技能大赛”“湖南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一次性减免学费2000元,二等奖,一次性减免学费1500元,三等奖,一次性减免学费1000元;应届普高生学考成绩语数外总分260分以上,一次性减免学费2000元。
第四十条 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录取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均采用考生报考普通高院招生考试或对口招生考试时所采集的信息,学生对提供的信息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院按照招生政策规定对新生报名资格、身心状况、录取手续及程序、录取资格、优惠资格及相关证明材料等进行复查复核。对复查复核发现的问题,学院将集中研究处理,凡属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对于弄虚作假情节严重或涉嫌冒名顶替上大学的,移送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通过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和学院官网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学院公布的完整单独招生章程为准。
第四十四条 学院招生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中豹塘路196号
邮政编码:410114
招生咨询电话: 0731-82816999
招生咨询邮箱: 2651807590@qq.com
招生信息发布网址:http://zhaosheng.bxxy.com/
监督投诉电话: 0731-82816978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院2024年湖南省单招。其解释权属于保险职业学院。如遇教育部、湖南省教育厅相关招生政策调整,以公布的最新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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