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工作程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正常、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章程适用于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单独招生录取工作。
第三条 学校名称: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
第四条 办学地址:
1.江北校区:黑龙江省哈尔滨利民经济技术开发区学院路660号。
2.宾西校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西开发区大学城1号。
第五条 办学性质及层次: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专科)。
第六条 学制:三年
第七条 毕业证书:学生毕业成绩合格,获得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第八条 招生范围:面向黑龙江省招生。
第九条 组织保障:学校成立由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的单独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策单独招生中的重要工作并指导全面工作。
第十条 学校概况: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是一所公办全日制综合类高等职业院校,拥有六十多年的办学历史,学校现有哈尔滨市江北和宾西两个办学校区,江北校区坐落于北国冰城哈尔滨市江北大学城中心地带,宾西校区坐落于哈尔滨市宾西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二章 招生专业与计划
第十一条 招生专业与计划
江北校区单独招生拟招专业
序号 | 学院名称 | 专业名称 | 学制 | 学费 |
1 | 护理 | 护理 | 三年 | 6000 |
2 | 康复治疗技术 | 三年 | 6000 | |
3 | 助产 | 三年 | 6000 | |
4 | 医学检验技术 | 三年 | 6000 | |
5 | 师范教育 | 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 | 三年 | 6000 |
6 | 经济管理 | 电子商务 | 三年 | 6000 |
7 | 大数据与会计 | 三年 | 6000 | |
8 | 现代物流管理 | 三年 | 6000 | |
9 | 食品药品工程 | 食品智能加工技术 | 三年 | 6000 |
10 | 食品检验检测技术 | 三年 | 6000 | |
11 | 食品质量与安全 | 三年 | 6000 | |
12 | 农产品加工与质量检测 | 三年 | 6000 | |
13 | 药学 | 三年 | 6000 | |
14 | 生物制药技术 | 三年 | 6000 | |
15 | 中药制药 | 三年 | 6000 | |
16 | 信息工程 | 计算机网络技术 | 三年 | 6000 |
17 | 大数据技术 | 三年 | 6000 | |
18 | 虚拟现实技术应用 | 三年 | 6000 | |
19 | 人工智能技术应用 | 三年 | 6000 | |
20 | 环境艺术设计 | 三年 | 6000 |
宾西校区单独招生拟招专业
序号 | 学院名称 | 专业名称 | 学制 | 学费 |
1 | 护理 | 护理 | 三年 | 6000 |
2 | 机电工程 | 机电一体化技术 | 三年 | 6000 |
3 | 电气自动化技术 | 三年 | 6000 | |
4 | 工业机器人技术 | 三年 | 6000 | |
5 | 无人机应用技术 | 三年 | 6000 | |
6 | 机械制造及自动化 | 三年 | 6000 | |
7 | 现代农业装备应用技术 | 三年 | 6000 | |
8 | 智能网联汽车技术 | 三年 | 6000 | |
9 | 物联网应用技术 | 三年 | 6000 | |
10 | 经济管理 | 酒店管理与数字化运营 | 三年 | 6000 |
11 | 旅游管理 | 三年 | 6000 | |
12 | 人力资源管理 | 三年 | 6000 | |
13 | 动物科 | 畜牧兽医 | 三年 | 6000 |
14 | 动物医学 | 三年 | 6000 | |
15 | 宠物养护与驯导 | 三年 | 6000 | |
16 | 农林工程 | 种子生产与经营 | 三年 | 6000 |
17 | 作物生产与经营管理 | 三年 | 6000 | |
18 | 数字媒体技术 | 三年 | 6000 | |
19 | 建筑室内设计 | 三年 | 6000 | |
20 | 水利与建筑工程 | 水利水电建筑工程 | 三年 | 6000 |
21 | 建筑工程技术 | 三年 | 6000 | |
22 | 道路与桥梁工程技术 | 三年 | 6000 | |
23 | 工程造价 | 三年 | 6000 |
注:2026年单独招生专业和计划数以省教育厅实际批复为准。
第三章 报考要求
第十二条 报名条件:凡符合我省202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条件,已经参加我省202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且通过现场资格审查及确认的考生,均可报名参加我省2026年高职单招考试。
第十三条 志愿填报时间:
第一阶段:2026年3月5日9:00至3月8日15:00。
第二阶段:2026年3月21日9:00至3月23日15:00。
第十四条 志愿填报方法:考生登录黑龙江省招生考试信息港、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进入“网报中心”,选择“黑龙江省2026年高职院校单独招生志愿填报入口”进行志愿填报。
第十五条 志愿填报要求:考生可填报1所院校志愿和6个专业志愿,并填选“是否服从院校内专业调剂”。
第四章 综合测试
第十六条 学校综合测试在省招生考试院统一指导和监督下开展,由学校具体组织实施。测试包含“文化基础测试”与“职业适应性测试”两部分,总分共计300分。其中,文化基础测试采取笔试形式,内容涵盖语文、数学及综合科目,采用答题卡作答,满分200分;职业适应性测试为现场面试环节,满分100分。考生最终成绩由两部分得分相加得出。
第五章 考生录取
第十七条 录取时间:2026年全省高职单独招生分两个阶段录取。
第一阶段:2026年3月14日至19日。
3月14日(周六),考生参加学校组织的综合测试;3月16日,登录学校官网查询综合测试成绩;3月19日前公布第一阶段录取结果。
第二阶段:2026年3月28日至4月2日。
第一阶段未被录取的考生,3月20日前可在学校官网查询剩余计划,如有剩余计划可填报志愿参加学校第二阶段测试,测试时间3月28日。3月30日,登录学校官网查询综合测试成绩;4月2日前公布第二阶段录取结果。
第十八条 录取原则:2026年报考学校单独招生的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录取。
1. 进档考生按综合测试总分从高到低依次检索考生。先录取考生填报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计划未满,则直接录取;若已满额,则看其第二专业志愿,并以此类推,直至第六专业志愿。若考生所有填报的六个专业志愿均无法录取:选择 “服从院校内专业调剂” 的考生,将调剂到尚有剩余计划的专业。选择 “不服从院校内专业调剂” 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2. 若考生综合测试总分相同,则优先录取专业志愿顺序靠前的考生;若专业志愿顺序也相同,则按综合测试中的文化基础测试成绩、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依次排序录取;文化基础测试和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仍相同的,再按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中的专业能力、言语表达能力、思辨能力、综合分析能力、举止仪表、人际交往能力顺序依次排序录取。
3.助产专业适合女生学习,男生谨慎报考。
4.已被学校录取的考生,须按照2026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统一安排参加各市(地)招考机构组织的我省2026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身体检查,身体检查不合格或不参加体检的考生将被取消录取资格。
5.根据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已被我校高职单招考试录取的考生,不准退档,不准参加我省2026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及我省2026年职业教育春季高考的报名和考试;因特殊原因,不能到我校就读的考生,可在本年度高考工作结束后向学校提出退学申请。
第十九条 考生待遇:凡被学校录取的考生,与普通高考考生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条 纪检监察: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录取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招生工作程序和纪律、徇私舞弊的个人,根据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凡在单独招生考试中违规的考生,按教育部令第18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考生的违规情况将上报省招生办备案。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收取学费、住宿费、综合测试费。
考生填报志愿后,请及时关注学校官网(https://www.hljnkzy.edu.cn)发布的缴纳综合测试费及准考证打印的通知。单独招生考试须缴纳综合测试费 300元/人。具体流程为:收到带有缴款码的短信后,按学校招生网公布的流程完成缴费;缴费成功后,方可打印准考证(具体打印时间另行通知),并最终按准考证上的时间与地点参加综合测试。
第二十二条 健康要求:严格执行《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文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地址及联系电话:
江北校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利民经济技术开发区学院路660号。
宾西校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西开发区大学城1号。
招生咨询电话:
江北校区:0451-88127996、88127993、88127998
宾西校区:0451-53972002、53980637
纪检申诉电话:0451-88127107
招生传真电话:0451-88127837
学校网址:https://www.hljnkzy.edu.cn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将根据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有关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