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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学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用于生源质量调控以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05%;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20%

第十一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和各生源省份的高考加分政策,录取时考生成绩以考生投档分(不含生源省份排位小分)为准。

第十二条 会展经济与管理(中外合作办学)、酒店管理(中外合作办学)、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中外合作办学)、行政管理(中外合作办学)、智能科学与技术(中外合作办学)5个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录取时要求考生https://www.hainan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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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大道58号海南大学招生考试中心(邮编:570228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是海南大学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之一;任何人不得违反本章程规定,否则,学校将依法依纪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海南大学招生考试中心负责解释,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规定如与本章程不一致,以本章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