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西藏自治区相关招生工作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本章程只适用于西藏民族大学2025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西藏民族大学,英文译名:Xizang Minzu University,院校标识码:4154010695。学校是全日制公办普通本科高校,上级主管部门是西藏自治区教育厅。
第三条 学校前身是1957年党中央指示创办、1958年9月开学的“西藏公学”,1965年更名为西藏民族学院,2015年更名为西藏民族大学。
第四条 学校是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共建高校、国家中西部地区重点建设高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教育部卓越人才培养计划试点单位、教育部团队式对口援助高校、教育部第一批教育信息化优秀试点单位、全国绿化模范单位、全国文明校园、自治区高校网络思想政治工作中心(易班中心)高校、首批国家级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基地建设单位。
第五条 学校具有博士、硕士、学士三级学位授予权,以培养全日制普通本科、硕士、博士研究生为主。
第六条 学校有渭城和秦汉两个校区。渭城校区地址为陕西省咸阳市文汇东路6号,秦汉校区地址为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兰池四路。
第七条 学校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招生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主任的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委员会下设普高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招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委员会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政策、招生规模、招生计划,讨论决策招生重大事宜。
第九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普高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普高招生的日常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
第十条 学校实行招生信息公开,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西藏民族大学校园主页、西藏民族大学本科招生信息网等途径发布招生有关信息、公示及录取结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西藏民族大学依据国家政策要求,根据学校办学实际,结合各省的招生和专业报考情况,兼顾各省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及考生需求等因素,对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进行分配和调整,最终招生计划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有关各省的分专业招生人数及录取批次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第十二条 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区人社厅、区教育厅等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我校录取的学生中,除部队生源计划定向西藏就业外,其他学生毕业后按照“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开展录取工作,不设预留计划。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受西藏自治区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在相关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统一组织下,遵照“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原则开展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认真贯彻教育部和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根据考生高考投档成绩、排序位次、专业志愿、体检结论等情况,结合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等确定考生是否录取及录取专业,按照公布的专业计划录满为止。
(一)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
1.对于进档考生,学校按照分数优先的平行志愿原则分专业录取,专业志愿间不设级差分。根据生源所在地的招生计划,按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遵循考生专业志愿进行专业调配。若考生投档成绩相同,依据生源省份公布的单科成绩比较顺序从高低依次录取,若无依据,www.xzmu.edu.cn。
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s://zs.xzmu.edu.cn。
电 话:029-33755799(兼传真)、33755427。
电子邮箱:xzmuzsb@163.com。
第二十四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为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本科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及其家长、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西藏民族大学纪检监察机构对招生工作重点环节进行监督检查。举报电话:029-33755293。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西藏民族大学普高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