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

  1.我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或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2.本章程由南昌影视传播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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